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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1 03:35: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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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联盟,市政府政府,委员会,办公室,部门,自治区局,主要企业和机构的行政办公室: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下,“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职责的法规”现在颁发给您。请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2018年8月2日

(该文档已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生产和运营单位

关于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的规定

第1条为了进一步实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在安全生产领域促进改革和发展的意见”(Guofa [2016]第32号)和“党委员会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内部蒙古自动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的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蒙古自治领域”(Nipang and cons and cons and cons and cons and cons and cons and nipang and nipang and nipang and nipang and nipang and and nipang and and nipang and nop and nip ang and 2017] [2017] [2017]]这些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生产安全法”制定的,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并确保人民的生活,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的生产安全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与自治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第2条:企业,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为生产和运营单位)在自治区行政领域内从事生产和运营活动,应应用这些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第3条生产和运营部门是生产安全的负责实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从事生产和运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对未能履行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4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5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并改善安全生产责任系统。特别包括:

(1)负责人必须是生产和运营部门的法律代表。法律代表和实际控制者都是负责单位安全的第一个人,并且对该部门的安全完全负责。有必要确保根据法律实施所有措施,例如安全投资,管理,设备和培训,以确保该单位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如果生产和运营部门建立了一个政党组织,则必须实施“政党和政府分担责任”的要求,主席,党组织秘书和总经理共同承担该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3)必须实施“一职,两项职责”。领导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生产安全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各自管理范围的生产安全,并且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在该部门实施全面的生产安全管理;

(4)有必要实施生产安全组织的组织和领导层并建立生产安全委员会,主席或总经理应担任委员会主任;

(5)有必要根据法律实施安全管理部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安排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支持他们履行其管理职责并确保他们在执行工作中应满足的条件;

(vi)有必要制定涵盖整个生产和运营过程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则和操作程序,并确保实施安全生产规则和操作程序。

第六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确保该单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资本投资,并确保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特别包括:

(1)根据法规及时,完全撤回并有效管理并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成本。安全生产成本必须存储在特殊帐户中,并专门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例如安全保护设备和设施,检查和评估,隐藏的危险调查和纠正,教育和培训,紧急设备,演习等;

(2)高风险行业根据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根据法律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并为从业人员支付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费;

(4)严格实施安全设施的“三个同时”系统和职业健康系统,用于新建筑,重建和扩展建筑项目以及安全设施和职业疾病保护设施的设备符合法规,并且正常运作;

(5)根据法律向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力保护用品,并监督和教育他们正确佩戴和使用它们;

(vi)积极促进和应用高级和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7条的生产和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安全文化创造活动,并不断提高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预期能力。特别包括:

(1)在该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包括安全培训,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和实施计划,实施培训时间,内容,机构以及处于不同职位的人员费用,并提高从业者的安全生产质量;

(2)根据法规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以确保每个从业者都有一个文件,如每个从业者参与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的每位从业者的时间,内容和评估结果;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法规接受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加强对新员工的工作前培训。新员工应在担任帖子之前和更换工作之前接受工作操作技能培训,以确保他们拥有安全操作和帖子中的紧急响应等知识和技能。特殊行动人员必须在法律上获得特殊的操作资格证书,然后才能担任职位;

(4)主管的主要人应具有与单位进行的生产和运营活动相符的知识和能力;

(5)认真宣传和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和法规,并确保日常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分析和掌握生产安全工作的法律和特征,定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和警告教育,普及生产安全和预防风险知识的基础知识,并提高从业者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预防能力。

第8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不断改善生产安全管理,采用高级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安全风险分级和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以及隐藏的危险调查和控制,实施各种预防措施,并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特别包括:

(1)根据法律获得生产安全许可证;

(2)实施该国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建立安全风险分类控制系统,使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来确定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的风险水平,定期组织安全风险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

(4)建立并改善隐藏的危险调查和控制系统,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隐藏危险调查和控制列表,积极纠正和实施整流和控制任务,并按时完成整流和控制任务;

(5)根据规定,在生产和运营中所有链接和职位上实现生产安全标准化,并努力实现滚动升级;

(vi)加强信息构建,建立和改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时监控重要的生产链接和主要操作场所的主要危害来源,并改善预警,预测和预防能力;

(7)建立一个用于现场教练的系统,并为负责人建立出勤档案。

第9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通过技术创新和工业升级来提高设备安全水平,实施“人员减少人员和机械化的人员”项目,并逐渐实现标准化和智能管理。

第十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认真实施“有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法规”,并根据法律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和紧急救援工作。特别包括:

(1)根据该部门的实际情况,准备一项完整且适用的紧急救援计划,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将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紧急救援计划联系起来,装备相应的紧急救援设备和设备,并根据法规定期组织演习;

(2)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间限制,内容,方法和其他要求及时,完整和客观的方式报告事故,并且不会迟到,撒谎或报告;

(3)及时进行事故救援和救援;

(4)正确处理事故的后果;

(5)收到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负责的主要人员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并且在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不得离开他的职位,并应与事故调查进行积极合作;

(6)深入了解事故的教训,从一个示例中学习并进行预防事故。

第11条的各个层面的人政府应加强经济政策在实施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通过经济政策,增加生产和运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指导生产和运营单位,以有意识地实施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提高生产安全的投资并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敦促有效的监督责任履行,并为调查和惩罚非法的生产和运营部门的非法执法环境,这些行为未能履行其对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责任。由于任何原因,他们不得直接或伪装建立行政执法和安全的限制和障碍。

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各自的责任执行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指导,并促进生产和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的实施。

第14条:应建立和改进监督和检查系统,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制定,监督和检查应在实施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责任时加强监督和检查,以实施生产和运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以根据法律进行生产和运营责任,并惩罚生产单位,并惩罚生产单位,以实施非法行动,以实施非法行动,并实施非法责任,该单位的非法行动,统一责任,统一责任,以实施非法行动,并履行非法责任,以实施非法责任,以实施非法责任,以实施非法责任,并实施非法责任,以实施非法责任,以实施非法责任,以实施非法责任。其主管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应遵守法律。我们必须加强对隐藏危险调查,控制,监督和执法的监督和执法,并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暂停生产和业务,停工,停工,电源悬挂以及根据法规施加上限的上限经济罚款。那些构成罪行的人必须根据法律转移给司法当局,要求其刑事责任。

第15条如果未实施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则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内部蒙古自治区的生产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16条与负责生产和运营单位的主要人员建立了访谈系统。如果违反这些法规并犯下了严重的非法生产安全行为,则应将负责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人员召集到会议上,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17条负责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包括以下情况之一的生产和运营部门,根据自治区层面的“黑名单”的审查程序之一:

(1)由于生产安全问题,一年内对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施加了重大行政处罚;

(2)发生重大或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甚至没有人死亡,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如果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来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纠正措施未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或者拒绝实施监督和监督指令;

(4)包括在国家一级的联合惩罚的“黑名单”中;

(5)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将对“黑名单”中包含的生产和运营单位实施关键监督,并将根据法律对市场和行业访问,批准新项目,政府基金项目的申请以及参与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限制或禁令。

第18条所有地区,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在宣传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包括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并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19条这些规定中以下术语的含义:

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是指生产和运营单位应作为生产安全工作的主体的安全责任。

实际控制器:是指不直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生产和运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20条这些规定应在出版之日生效。 “内部事务办公室电力公司[2015年第79号]在发行有关执行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职责的临时规定上发出的临时规定的“内部蒙古人自治区”的通知。

所有联盟,市政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室,部门,自治地区的局,主要企业和机构的局:随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对您对您实施内在蒙古自治区的主要责任和行动部门的法规,请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2018年8月2日(本文档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法规》第1条,涉及实施生产和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In order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spirit of the "Opinions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State Council on Promoting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 the Field of Production Safety" (Guofa [2016] No. 32)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y Committee and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Production Safety Work" (Netangfa [2017] No. 2),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这些法规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生产安全法”制定的,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的生活,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生产安全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法规,以及自主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第2条:企业,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为生产和运营单位)在自治区行政领域内从事生产和运营活动,应应用这些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第3条生产和运营部门是生产安全的负责实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从事生产和运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对未能履行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造成的后果负责。第4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5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并改善安全生产责任系统。具体来说,它包括:(1)负责的主要人员必须是生产和运营部门的法律代表。法律代表和实际控制者都是负责单位安全的第一个人,并且对该部门的安全完全负责。有必要确保根据法律实施所有措施,例如安全投资,管理,设备和培训,以确保该单位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如果一个生产和运营部门建立了一个政党组织,则必须执行“政党和政府分担责任”的要求,主席,党组织秘书和总经理共同承担该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3)有必要实施“一个职位,两项职责”,以确保安全生产,领导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以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商业范围的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承担单位安全的安全。实施了整个生产的全面管理; (4)必须实施生产安全的组织和领导,必须建立生产安全委员会,主席或总经理应担任委员会主任; (5)必须执行安全管理部队,必须根据法律建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并且必须安排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支持他们的管理职责,并确保他们应满足工作的条件; (6)必须制定涵盖整个生产和运营过程的生产安全规则和操作程序,并且必须制定所有从业人员,并且必须确保生产安全规则和操作程序的实施。第六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确保该单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资本投资,并确保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具体来说,它包括:(1)根据法规及时且全面撤离,有效地管理和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成本。安全生产成本必须存储在一个特殊帐户中,并专门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例如安全保护设备和设施,检查和评估,隐藏的危险调查和纠正,教育和培训,紧急设备,演习等; (2)高风险行业根据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根据法律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并为从业人员支付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费; (4)严格实施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建设项目的“三个同时”系统,安全设施和职业疾病保护设施的设备符合法规,并且正常运作; (5)根据法律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力保护用品分配给从业人员,并监督和教育他们正确佩戴和使用它们; (6)积极促进和应用高级和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7条的生产和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安全文化创造活动,并不断提高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预期能力。具体而言,它包括:(1)将安全培训纳入该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和实施计划,实施培训时间,内容,机构和人员支出不同职位,并提高从业者的安全生产质量; (2)根据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文件,以确保每个从业者都有一个文件,如每个从业者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评估结果;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法规接受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加强对新员工的工作前培训。新员工应在担任帖子之前和更换工作之前接受工作操作技能培训,以确保他们拥有安全操作和帖子中的紧急响应等知识和技能。特殊行动人员必须在法律上获得特殊的操作资格证书,然后才能担任职位; (4)主管的主要人应具有适合该单位进行的生产和运营活动的知识和能力; (5)认真宣传和实施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并实现安全宣传和教育的日常习惯。及时分析和掌握生产安全工作的法律和特征,定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和警告教育,普及生产安全和预防风险知识的基础知识,并提高从业者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预防能力。第8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不断改善生产安全管理,采用高级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安全风险分级和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以及隐藏的危险调查和控制,实施各种预防措施,并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它包括:(1)根据法律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使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建立安全风险层次控制系统,以确定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的风险水平,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 (4)建立和改善隐藏的危险调查和控制系统,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隐藏危险调查和控制列表,积极纠正和实施整流和控制任务; (5)根据法规和要求,在所有链接和生产和运营中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努力实现滚动升级; (6)加强信息化构建,建立和改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对重要运营场所的重要生产链路和主要危害来源进行实时监控,并提高预警,预测和预防事故能力; (7)为单位领导者建立现场班次系统,并为负责人建立一个负责人出勤档案。

第9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通过技术创新和工业升级来提高设备安全水平,实施“人员减少人员和机械化的人员”项目,并逐渐实现标准化和智能管理。第十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认真实施“有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法规”,并根据法律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和紧急救援工作。具体来说,它包括:(1)根据该部门的实际情况,为生产安全事故准备完整且适用的紧急救援计划,将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紧急救援计划联系起来,配备相应的紧急救援设备和设备,并根据规定定期组织训练; (2)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间限制,内容,方法等及时,完整和客观的方式报告事故,并且不会迟到,撒谎或报告; (3)及时进行事故救援和救援; (4)正确处理事故的后果; (5)收到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负责的主要人员必须立即赶紧到现场组织救援,并且在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不辞职而不会离开他的职位,并积极合作事故调查工作; (6)深入了解事故的教训,从一个例子中学习并进行预防事故活动。第11条的各个层面的人政府应加强经济政策在实施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通过经济政策,增加生产和运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指导生产和运营单位,以有意识地实施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提高生产安全的投资并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敦促有效的监督责任履行,并为调查和惩罚非法的生产和运营部门的非法执法环境,这些行为未能履行其对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责任。 They shall not directly or disguisely set up restrictions and obstacles f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production and safety for any reason.

Article 13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implement strict supervision and effective guid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for safety production. Article 14: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ystem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the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work plan shall be formulated, an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hall be strengthen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fo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hall be investigated and punished for illegal act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failing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ir main persons in charge and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be pur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e mus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f hidden dangers investigation, control,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d take compulsory measures such as suspension of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suspension of construction, suspension of power supply, and sealing and deten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impose upper limit economic penal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Those who constitute crimes must be transferred to judicial authoritie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15 I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safety production is not implemented, the conditions for safety production stipulated by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national standards and industry standards shall be impo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roduction Safety Regulation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rticle 16 Establish a system of interviews with the main persons in charge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If any violation of these regulations and commits major illegal production safety violations, the main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 shall be summoned to the meeting, and if necessary, the news media may be invited to participate. Article 17 The departments responsible for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hall include the "blacklist" of joint punish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at the autonomous region leve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view procedures: (1) Those who are subject to maj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for more than 2 times (including 2 times) within one year due to safety production problems; (2) Those who have occurred major or more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or have no deaths but have caused bad social impacts; (3) Those who fail to tak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in a timely manner for problems found during inspections, fail to complete rectificatio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or refuse to implement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instructions; (4) Those who are included in the "blacklist" of joint punishment of the national level; (5) Other acts stipulated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Key supervision will be implemented fo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included in the "blacklist", and restrictions or prohibitions will be impo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 terms of market and industry access, approval of new projects, application for government fund projects, and participation in relevant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activities. Article 18 All regions, departments and news units shall include production safety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in the overall layout of publicity work, increase the publicity of production safety guidelines, polic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reate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for production safety. Article 19 The meaning of the following terms in these provisions: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 refers to the safety responsibility that production operation units should bear as the main body of production safety work. Actual controller: refers to a person who does not directly control or indirectly control the behavior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through investment relations, agreements or other arrangements. Article 20 These provision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their publication.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n Issuing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Units in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Internal Affairs Office Power Generation [2015] No. 79) was abolished at the sam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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